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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植物人等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吗?

发布时间:2021-08-10

行为人将他人关押、禁闭、拘禁在一定的场所,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例如超市、餐厅等场所管理人员因他人未付款等行为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能会构成非法拘禁罪。那么,婴儿、植物人等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吗?

律师解答:

非法拘禁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有场所移动自由的自然人。

(1)人的行动是受意识支配的,身体活动自由就是意思活动的自由,不以行动者在法律上具有责任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为限。

(2)至于婴儿、植物人、高度精神病人等缺乏变更其所停留场所的意思决定能力,完全没有行动自由,不能成为非法拘禁罪的行为对象。

(3)但是,借助于拐杖可以移动的人、能够独自移动的幼儿等,则能够成为非法拘禁罪的侵害对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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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有场所移动自由的自然人。

(1)人的行动是受意识支配的,身体活动自由就是意思活动的自由,不以行动者在法律上具有责任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为限。

(2)至于婴儿、植物人、高度精神病人等缺乏变更其所停留场所的意思决定能力,完全没有行动自由,不能成为非法拘禁罪的行为对象。

(3)但是,借助于拐杖可以移动的人、能够独自移动的幼儿等,则能够成为非法拘禁罪的侵害对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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