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将他人关押、禁闭、拘禁在一定的场所,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例如超市、餐厅等场所管理人员因他人未付款等行为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能会构成。那么,婴儿、植物人等是的犯罪对象吗?
律师解答:
的行为对象必须是有场所移动自由的自然人。
(1)人的行动是受意识支配的,身体活动自由就是意思活动的自由,不以行动者在法律上具有责任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为限。
(2)至于婴儿、植物人、高度精神病人等缺乏变更其所停留场所的意思决定能力,完全没有行动自由,不能成为的行为对象。
(3)但是,借助于拐杖可以移动的人、能够独自移动的幼儿等,则能够成为的侵害对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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