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侮辱、诽谤英烈,该当何罪?

发布时间:2021-09-13

转自:人民法治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  作者:贾彦颖

旅游博主“小贤Jayson”在英雄墓碑前各种摆拍侵害烈士名誉和荣誉的照片,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有法律人士指出,英雄荣誉事关一个国家、社会和民族的价值追求与道德理想。以法治维护英雄荣誉,是立法机关的责任。当教育不足以约束和“唤醒”人的行为,必须以法治的威严来坚决捍卫,侮辱、诽谤英烈者,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不当言论需承担民事责任

近年来,部分网民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涉及侮辱、诋毁英雄烈士姓名、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2018年,某知名吐槽节目发布了一则短视频,其中含有明显侮辱烈士的言论,视频一经转发便引发公愤,导致节目被相关部门迅速叫停。

该事件发生后,涉及到的烈士后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该节目品牌所有人公司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并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民事责任是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是基于对民事义务的违反而产生的,行为人侵害他人人格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在民事法律领域,对英雄烈士群体的人格权益保护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共同享有的人格权益不受侵犯的平等保护;二是对英雄烈士给予超越一般民事主体的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别保护。

在一般民事主体范畴的人格权益保护方面。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诸多人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他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民事权利贯穿于民事主体自出生至死亡,包括在世的英雄及普通民众在内的一般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权利,牺牲烈士依法享有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

对上述人格权利和利益的侵害,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侵权人或被侵权人的近亲属等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维护人格权益的民事诉讼。

2017年我国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专门规定了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这一特别保护规定正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该专门规定弥补了原立法中对已经去世的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手段相对欠缺的漏洞。

基于上述一般民事主体人格权益保护的存在,对英雄烈士的民事特别保护一般是在其已经去世、没有在世近亲属或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且损害已经达到了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如2018年5月14日,网民曾某针对在执行救火任务时不幸牺牲的消防战士,在微信群中发表极端性、侮辱性言论,当地检察机关立即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此案也被称为全国首例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针对侮辱、诽谤英烈的恶劣行为,我国已建立起了越来越完备的法律体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一百八十五条规定,针对相关行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的保护指向是被侵权人本人或近亲属,主要以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填补损失为原则。

而网络侮辱、诽谤英雄烈士,通常伴随着网络信息空间的开放性及信息流通性,具有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对行为违法性的评价和惩罚主要通过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来达成。

但行为人无论承担行政或是刑事责任,都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且在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侮辱、诽谤英烈已正式入刑

每个国家都尊崇自己的英雄,捍卫英雄的尊严就是捍卫民族的尊严。有效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是全社会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保障。

2021年2月19日10时29分、10时46分,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

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

3月1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同一天,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新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而仇某明也被戏称为第一个适用该罪名的人。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明确:“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但事实上,此前颁布的英雄烈士保护法,其中早已规定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刑法中尚无对应罪名,所以之前一般以寻衅滋事来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有法律专家指出,此番修正实则意义重大,意味着侮辱、诽谤英烈恶劣行径正式入刑,并将罪名定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既告慰了英烈,也更能够震慑宵小,激浊扬清。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可以说,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入刑,不仅是对英烈负责,对国家的价值观负责,更是对一个民族的未来负责。

未构成犯罪的将受行政处罚

2018年,北京某地火灾中牺牲的消防员,被评定为烈士。网民徐某看到相关新闻报道后,在微博上发表了恶意辱骂烈士的言论,引发网民愤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当地警方随即以寻衅滋事对徐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警方表示,网络信息空间属于公共场所,网民如果没有底线,随意出口伤人,都有可能成为侵害他人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的违法行为,既侵害了被害人的个人权益,同时也扰乱社会秩序,依法应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

也有专家指出,网民在从事网络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对英雄烈士的尊重,更是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民的法定义务。依法严惩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行为,维护英雄烈士的尊严和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集体共识和共同意志。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侮辱、诽谤英烈,该当何罪?

发布时间:2021-09-13

转自:人民法治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  作者:贾彦颖

旅游博主“小贤Jayson”在英雄墓碑前各种摆拍侵害烈士名誉和荣誉的照片,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有法律人士指出,英雄荣誉事关一个国家、社会和民族的价值追求与道德理想。以法治维护英雄荣誉,是立法机关的责任。当教育不足以约束和“唤醒”人的行为,必须以法治的威严来坚决捍卫,侮辱、诽谤英烈者,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不当言论需承担民事责任

近年来,部分网民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涉及侮辱、诋毁英雄烈士姓名、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2018年,某知名吐槽节目发布了一则短视频,其中含有明显侮辱烈士的言论,视频一经转发便引发公愤,导致节目被相关部门迅速叫停。

该事件发生后,涉及到的烈士后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该节目品牌所有人公司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并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民事责任是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是基于对民事义务的违反而产生的,行为人侵害他人人格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在民事法律领域,对英雄烈士群体的人格权益保护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共同享有的人格权益不受侵犯的平等保护;二是对英雄烈士给予超越一般民事主体的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别保护。

在一般民事主体范畴的人格权益保护方面。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诸多人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他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民事权利贯穿于民事主体自出生至死亡,包括在世的英雄及普通民众在内的一般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权利,牺牲烈士依法享有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

对上述人格权利和利益的侵害,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侵权人或被侵权人的近亲属等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维护人格权益的民事诉讼。

2017年我国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专门规定了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这一特别保护规定正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该专门规定弥补了原立法中对已经去世的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手段相对欠缺的漏洞。

基于上述一般民事主体人格权益保护的存在,对英雄烈士的民事特别保护一般是在其已经去世、没有在世近亲属或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且损害已经达到了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如2018年5月14日,网民曾某针对在执行救火任务时不幸牺牲的消防战士,在微信群中发表极端性、侮辱性言论,当地检察机关立即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此案也被称为全国首例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针对侮辱、诽谤英烈的恶劣行为,我国已建立起了越来越完备的法律体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一百八十五条规定,针对相关行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的保护指向是被侵权人本人或近亲属,主要以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填补损失为原则。

而网络侮辱、诽谤英雄烈士,通常伴随着网络信息空间的开放性及信息流通性,具有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对行为违法性的评价和惩罚主要通过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来达成。

但行为人无论承担行政或是刑事责任,都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且在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侮辱、诽谤英烈已正式入刑

每个国家都尊崇自己的英雄,捍卫英雄的尊严就是捍卫民族的尊严。有效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是全社会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保障。

2021年2月19日10时29分、10时46分,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

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

3月1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同一天,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新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而仇某明也被戏称为第一个适用该罪名的人。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明确:“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但事实上,此前颁布的英雄烈士保护法,其中早已规定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刑法中尚无对应罪名,所以之前一般以寻衅滋事来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有法律专家指出,此番修正实则意义重大,意味着侮辱、诽谤英烈恶劣行径正式入刑,并将罪名定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既告慰了英烈,也更能够震慑宵小,激浊扬清。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可以说,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入刑,不仅是对英烈负责,对国家的价值观负责,更是对一个民族的未来负责。

未构成犯罪的将受行政处罚

2018年,北京某地火灾中牺牲的消防员,被评定为烈士。网民徐某看到相关新闻报道后,在微博上发表了恶意辱骂烈士的言论,引发网民愤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当地警方随即以寻衅滋事对徐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警方表示,网络信息空间属于公共场所,网民如果没有底线,随意出口伤人,都有可能成为侵害他人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的违法行为,既侵害了被害人的个人权益,同时也扰乱社会秩序,依法应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

也有专家指出,网民在从事网络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对英雄烈士的尊重,更是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民的法定义务。依法严惩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行为,维护英雄烈士的尊严和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集体共识和共同意志。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