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和二者之间的相同点是: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两者又有如下区别:
1.侵犯客体不同。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侵犯对象不同。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已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
4.犯罪目的不同。是为了取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物,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法律依据:
《》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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