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证明文件的主体之前主要是包括注册会计师之类的,但是在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对于该罪的主体有所增加,那么如何理解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人员”“虚假证明文件”这些呢?
律师解答:
“人员”是指在中介机构中,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负有相关职责的专业人员。
“虚假证明文件”,即包括伪造的证明文件、也包括内容虚假、有重大遗漏、误导性内容的文件,这些文件的载体有多种形式,如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发行保荐书、安全评价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等。这些文件有时是单一文件、有时还包括含有其他附属材料以佐证其结论,包括数据、材料、资料、样本等。
法律依据: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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