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妹 严选律师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21-12-29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中的“非法”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自己持有的是他人的信用卡,客观上具有通过诈骗、盗窃、抢夺、抢劫等非法方式获取信用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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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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