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宗洲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法泽刑事团队)
广东省东莞市
发布时间:2022-02-08
所谓轮奸,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行奸淫的行为。构成轮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主体必须有二名以上的男子;二是必须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三是必须先后轮流奸污了同一妇女;四是轮流奸污行为发生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
律师解答:
具体到本案中,二人共同实施对同一妇女的奸淫行为,其中一人既遂,其中一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遂,但其客观上仍然实施了奸淫行为。事实上,的成立并非要求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一定发生了性关系,强奸行为是一个过程行为,期间包括对妇女实施的暴力、威胁、猥亵等行为。行为人最终未能强制性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仅仅只能认定行为人是强奸未遂,但其实施上也实施了强奸行为。
因此,在两人实施的轮奸案件中,仅有一人强奸既遂,也能够认定轮奸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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