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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线异步诉讼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2-04-28

2022年3月28日

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规范在线异步诉讼活动,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促进审判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在线异步诉讼,是指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线上诉讼平台,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等各种诉讼活动的诉讼模式。
本规定所称当事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诉讼主体。
本规定所称线上诉讼平台,包括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等诉讼服务平台。
第二条 在线异步诉讼活动覆盖诉前、诉中的调解、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询问、谈话、听证、庭审等环节和事项,其中庭审以外的各项在线异步诉讼活动适用于各类案件,但不公开审理、涉密、重大敏感、有证人参与、涉及身份确认等需要当事人本人到庭等案件除外。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者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且不符合本条第一款除外情形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按照庭审程序环节分别录制参与庭审视频并上传至线上诉讼平台,非同步完成庭审活动。
(一)各方当事人同时在线参与庭审确有困难;
(二)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
(三)案件经过证据交换或者调查询问,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不存在争议。
第三条 参与在线异步诉讼活动的人员,包括法官、法官助理、经法院授权的调解员、在线上诉讼平台完成注册并通过实名认证的当事人。
当事人使用已通过实名认证的专用账号登录线上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有证据证明账号被盗用或者系统错误的除外。
第四条 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发起在线异步诉讼,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启动在线异步诉讼。法官助理可以发起除庭审外的其他在线异步诉讼活动。经法院授权的调解员可以根据调解工作需要,在委派或委托调解阶段在法官或法官助理指导下主持在线异步调解、谈话。
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异步诉讼的,在线异步诉讼不启动。
当事人仅主动选择或者同意对部分诉讼环节适用在线异步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推定其对其他诉讼环节均同意适用在线异步诉讼。
第五条 在线异步诉讼与在线同步、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合在线异步诉讼的,可以转为线下或在线同步方式进行,但应当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当事人已选择在线异步诉讼,诉讼过程中又申请转为同步审理的,应当在开展相应诉讼活动前的合理期限内(一般在确定的在线异步诉讼日期的2日之前)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不存在故意拖延诉讼等不当情形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转为同步进行,并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
诉讼方式的转换,不影响已完成在线异步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在线异步诉讼的期限自诉讼活动启动起算,一般不超过10日,到期后该次诉讼活动结束。法官、法官助理、经法院授权的调解员根据需要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5日。超过15日诉讼活动仍不能结束的,经庭长批准,可以再延长一次,且不超过5日。在线异步诉讼活动总时长不超过20日。
第七条 适用在线异步诉讼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开展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活动,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陈述、答辩、举证、质证、请求调解等诉讼权利。
第八条 在线异步调解一般按以下顺序依次进行:
(一)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
(二)对方当事人确认调解方案或提出修改意见;
(三)法官、法官助理或调解员询问协商意见;
(四)调解成功或结束调解。
法官、法官助理或调解员可以为上述各阶段设置合理期限。
当事人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官、法官助理或调解员在线制作调解笔录,经各方当事人电子签名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官助理、调解员制作的调解笔录应当由法官审核。
第九条 在线异步庭审一般按以下顺序依次进行:
(一)原告确认起诉状内容或进行补充修改;
(二)被告答辩、第三人陈述;
(三)法官归纳争议焦点;
(四)各方当事人确认争议焦点或提出补充修改意见;
(五)固定争议焦点;
(六)举证;
(七)质证;
(八)相互发问;
(九)法庭询问;
(十)法庭辩论;
(十一)最后陈述;
(十二)征询调解意愿;
(十三)调解;
(十四)庭审结束。
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
庭审流程由法官主持,除(六)(七)(十)三个阶段分别给予当事人48小时外,其余各阶段均以24小时为限。当事人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向法官提出延长申请,由法官决定是否延长期限。各阶段给予每个当事人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48小时。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并要求给予一定调解期限的,法官可以在结束在线异步庭审的同时另行发起在线异步调解。
在线异步庭审中,在庭审开始时对当事人的身份确认、最后陈述时对当事人“本次庭审中的所有陈述均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重申要求等环节,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官要求,通过录制视频并上传至线上诉讼平台的方式参与庭审。
第十条 法官、法官助理或调解员发起谈话询问、证据交换等其他在线异步诉讼活动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当事人举证、质证、回答询问等环节设置合理的期限。
第十一条 当事人已同意适用在线异步诉讼,但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在线异步诉讼活动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出相应诉讼行为,也未在合理期限内申请提出转为同步进行的,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 在线异步诉讼活动中,法官、法官助理可以将电子卷宗中已经载入的电子化证据材料关联至线上诉讼平台,并在审理过程中推送给当事人。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客户端上传电子化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线上诉讼平台会在上述各阶段的期限开始时和结束前2小时内以手机短信及其他方式通知和提醒当事人。
当事人读取法官、法官助理或调解员依托线上诉讼平台发送的通知、发出的询问或完成相应的诉讼活动后,法官、法官助理或调解员均会在线上诉讼平台收到提醒。
第十四条 线上诉讼平台实时记录法官、法官助理、经法院授权的调解员、当事人参与在线异步诉讼的全部诉讼活动,并按照时间顺序整理成笔录,由全部参与人电子签名后归入案件的电子卷宗,形成电子档案。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不影响相关审理活动的效力,笔录由法官、法官助理、经法院授权的调解员填写情况说明后归卷。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参与在线异步诉讼,应当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
当事人违反法庭纪律、破坏诉讼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线上诉讼平台的相关记录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依据。
第十六条 参与在线异步诉讼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除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的以外,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披露、传播和使用在线异步诉讼数据信息。出现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以及妨害诉讼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依托法院政务外网,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等审判活动可以参照适用。
在线异步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期限自审判活动启动起算,至案件审结前结束,且不可以延长。
在线异步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一般按以下顺序依次进行:
(一)主审法官介绍案情,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
(二)参与评议、讨论人员依次发言;
(三)主持评议、讨论人员总结发言;
(四)结束评议、讨论。
主持人可以为上述各阶段设置合理期限。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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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规范在线异步诉讼活动,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促进审判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在线异步诉讼,是指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线上诉讼平台,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等各种诉讼活动的诉讼模式。
本规定所称当事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诉讼主体。
本规定所称线上诉讼平台,包括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等诉讼服务平台。
第二条 在线异步诉讼活动覆盖诉前、诉中的调解、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询问、谈话、听证、庭审等环节和事项,其中庭审以外的各项在线异步诉讼活动适用于各类案件,但不公开审理、涉密、重大敏感、有证人参与、涉及身份确认等需要当事人本人到庭等案件除外。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者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且不符合本条第一款除外情形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按照庭审程序环节分别录制参与庭审视频并上传至线上诉讼平台,非同步完成庭审活动。
(一)各方当事人同时在线参与庭审确有困难;
(二)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
(三)案件经过证据交换或者调查询问,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不存在争议。
第三条 参与在线异步诉讼活动的人员,包括法官、法官助理、经法院授权的调解员、在线上诉讼平台完成注册并通过实名认证的当事人。
当事人使用已通过实名认证的专用账号登录线上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有证据证明账号被盗用或者系统错误的除外。
第四条 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发起在线异步诉讼,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启动在线异步诉讼。法官助理可以发起除庭审外的其他在线异步诉讼活动。经法院授权的调解员可以根据调解工作需要,在委派或委托调解阶段在法官或法官助理指导下主持在线异步调解、谈话。
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异步诉讼的,在线异步诉讼不启动。
当事人仅主动选择或者同意对部分诉讼环节适用在线异步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推定其对其他诉讼环节均同意适用在线异步诉讼。
第五条 在线异步诉讼与在线同步、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合在线异步诉讼的,可以转为线下或在线同步方式进行,但应当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当事人已选择在线异步诉讼,诉讼过程中又申请转为同步审理的,应当在开展相应诉讼活动前的合理期限内(一般在确定的在线异步诉讼日期的2日之前)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不存在故意拖延诉讼等不当情形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转为同步进行,并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
诉讼方式的转换,不影响已完成在线异步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在线异步诉讼的期限自诉讼活动启动起算,一般不超过10日,到期后该次诉讼活动结束。法官、法官助理、经法院授权的调解员根据需要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5日。超过15日诉讼活动仍不能结束的,经庭长批准,可以再延长一次,且不超过5日。在线异步诉讼活动总时长不超过20日。
第七条 适用在线异步诉讼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开展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活动,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陈述、答辩、举证、质证、请求调解等诉讼权利。
第八条 在线异步调解一般按以下顺序依次进行:
(一)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
(二)对方当事人确认调解方案或提出修改意见;
(三)法官、法官助理或调解员询问协商意见;
(四)调解成功或结束调解。
法官、法官助理或调解员可以为上述各阶段设置合理期限。
当事人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官、法官助理或调解员在线制作调解笔录,经各方当事人电子签名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官助理、调解员制作的调解笔录应当由法官审核。
第九条 在线异步庭审一般按以下顺序依次进行:
(一)原告确认起诉状内容或进行补充修改;
(二)被告答辩、第三人陈述;
(三)法官归纳争议焦点;
(四)各方当事人确认争议焦点或提出补充修改意见;
(五)固定争议焦点;
(六)举证;
(七)质证;
(八)相互发问;
(九)法庭询问;
(十)法庭辩论;
(十一)最后陈述;
(十二)征询调解意愿;
(十三)调解;
(十四)庭审结束。
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
庭审流程由法官主持,除(六)(七)(十)三个阶段分别给予当事人48小时外,其余各阶段均以24小时为限。当事人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向法官提出延长申请,由法官决定是否延长期限。各阶段给予每个当事人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48小时。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并要求给予一定调解期限的,法官可以在结束在线异步庭审的同时另行发起在线异步调解。
在线异步庭审中,在庭审开始时对当事人的身份确认、最后陈述时对当事人“本次庭审中的所有陈述均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重申要求等环节,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官要求,通过录制视频并上传至线上诉讼平台的方式参与庭审。
第十条 法官、法官助理或调解员发起谈话询问、证据交换等其他在线异步诉讼活动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当事人举证、质证、回答询问等环节设置合理的期限。
第十一条 当事人已同意适用在线异步诉讼,但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在线异步诉讼活动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出相应诉讼行为,也未在合理期限内申请提出转为同步进行的,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 在线异步诉讼活动中,法官、法官助理可以将电子卷宗中已经载入的电子化证据材料关联至线上诉讼平台,并在审理过程中推送给当事人。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客户端上传电子化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线上诉讼平台会在上述各阶段的期限开始时和结束前2小时内以手机短信及其他方式通知和提醒当事人。
当事人读取法官、法官助理或调解员依托线上诉讼平台发送的通知、发出的询问或完成相应的诉讼活动后,法官、法官助理或调解员均会在线上诉讼平台收到提醒。
第十四条 线上诉讼平台实时记录法官、法官助理、经法院授权的调解员、当事人参与在线异步诉讼的全部诉讼活动,并按照时间顺序整理成笔录,由全部参与人电子签名后归入案件的电子卷宗,形成电子档案。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不影响相关审理活动的效力,笔录由法官、法官助理、经法院授权的调解员填写情况说明后归卷。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参与在线异步诉讼,应当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
当事人违反法庭纪律、破坏诉讼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线上诉讼平台的相关记录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依据。
第十六条 参与在线异步诉讼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除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的以外,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披露、传播和使用在线异步诉讼数据信息。出现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以及妨害诉讼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依托法院政务外网,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等审判活动可以参照适用。
在线异步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期限自审判活动启动起算,至案件审结前结束,且不可以延长。
在线异步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一般按以下顺序依次进行:
(一)主审法官介绍案情,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
(二)参与评议、讨论人员依次发言;
(三)主持评议、讨论人员总结发言;
(四)结束评议、讨论。
主持人可以为上述各阶段设置合理期限。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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