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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X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韦皖子律师为其辩护,获撤销案件

发布时间:2022-06-09 来源:庭立方

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075号

一、案情简介

2019年期间,X某分别与张一(化名)、张二(化名)、张三(化名)三人的存在几千万借款纠纷,X某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还款,后张一、张二、张三等以X某涉嫌“套路贷”犯罪到公安机关控告,法院为此中止民间借贷纠纷审理。2019年9月公安机关以X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对X某刑事拘留。2019年至2021年期间,公安机关三次提请检察院对X某进行逮捕,检察院三次做出存疑不捕决定。2022年5月,辩护律师通过申请检察院进行撤案监督,该案历经三年最终获得撤销案件。 

二、办案过程

2019年9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韦皖子律师接受X某委托后,通过与X某沟通,了解案件来龙去脉,认为X某与张一、张二、张三之间是民间借款纠纷,不符合“套路贷”诈骗犯罪特点和构成,不应当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在律师指导下,X某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

2019年9月,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请对X某逮捕,龚振中、韦皖子律师与检察院主办人员当面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检察院做出存疑不捕的决定,X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0年-2021年期间,公安机关继续对本案进行侦查,又两次提请检察院对X某批准逮捕,龚振中、韦皖子律师又两次提交法律意见,检察院两次做出存疑不捕的决定。

期间,龚振中、韦皖子律师及X某多次申请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均以检察院做出的是存疑不捕,并附补充调查提纲,并且控告人不断提出意见为由,不同意撤销案件。

龚振中、韦皖子律师又多次与检察院主办人员沟通要求公安机关撤案问题,检察院认为本案只符合存疑不捕的条件,不能直接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如此,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继续报捕,检察院继续存疑不捕,至2022年5月,案件已近三年。

龚振中、韦皖子律师再次向检察院提交《监督刑事撤案申请书》,检察院主办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进行沟通,最终公安机关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三、辩护思路 

(一)首先本案X某不符合“套路贷”诈骗犯罪,不应当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的行为特点和构成要件等,为准确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司法解释认定的“套路贷”,其核心有二:一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存在虚假债务。其讨债相关行为则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套路贷”与实践中借贷双方约定利息高于银行正常利息的民间借贷有本质的区别。不能说双方约定利息高于银行正常利息,或者利息收取方式有特别约定就是“套路贷”。本案X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X某请求张一、张二、张三等人偿还借款及利息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存在虚假债务、没有恶意讨债行为、也不构成职业放贷人。不应当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二)从本案证据和程序上,公安机关应当撤销X某涉嫌诈骗罪案件。

证据上,本案公安机关三次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三次不批准逮捕,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逮捕次数的问题,便从证据收集来说公安机关没有补充到证明X某构成诈骗的证据,也不可能收集到证实犯罪嫌疑人X某构成犯罪的新的证据,就应当主动撤销案件。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几次补充证据均没有达到逮捕标准,也应当主动作为,行使监督职能,要求公案机关撤销案件。

从程序上要求公安撤销案件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节 撤 案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一百八十七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一)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二)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的规定。

(三)从执法为民和人权保护来说,如果不撤销案件,将会严重的侵害犯罪嫌疑人X某的合法权益。

本案当中,如果没有结案和撤案的决定,关于X某与张某等人的数千万元的借款案件,将无法正常进行民事诉讼,最终将会严重的侵害犯罪嫌疑人X某的合法权益。且多年来,X某一直背负犯罪嫌疑人身份,严重影响其工作和生活。

四、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对X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办案心得 

律师认为,本案本来属于正常的借贷关系,出借人企图通过国家“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之机,扭曲借贷关系,成是“套路贷”,企图逃避债务。国家打击套路贷刻不容缓,但保护真正的民间借贷也是法律应有之义,千万不能让老赖将打击套路贷的形势当成赖账的尚方宝剑,更不要再出现下面的奇怪现象:“出借人一催债,借款人就说你再催,我就举报你套路贷!”。有些借贷债务人看到国家在惩治“套路贷”,觉得有机可乘,故意把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说成是“套路贷”,为此不惜隐瞒或伪造证据,制造“套路贷”的假象。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甚至串联多名债务人一起到司法机关报案或反映情况,企图通过公安司法介入,中止在法院正常进行的民事诉讼或民事执行程序,并借此逃避合法债务。让我们秉承古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这是一起辩护成功的典型案例,这更是一起历尽艰辛的刑辩案例。姑且不论该案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是从本案在侦查阶段一波三折的曲折经历就不难感受到对龚振中律师、韦皖子律师所面临的巨大挑战:本案公安机关三次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三次不批准逮捕。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次数作出限制性规定,但从证据收集的角度来说,侦查阶段一而再再而三都没有补充到证明X某构成诈骗的证据,自然就应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疑罪从无”的规定主动撤销案件。当然,作为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几次补充证据均没有达到逮捕标准的案件,也应当主动行使监督职能,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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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075号

一、案情简介

2019年期间,X某分别与张一(化名)、张二(化名)、张三(化名)三人的存在几千万借款纠纷,X某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还款,后张一、张二、张三等以X某涉嫌“套路贷”犯罪到公安机关控告,法院为此中止民间借贷纠纷审理。2019年9月公安机关以X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对X某刑事拘留。2019年至2021年期间,公安机关三次提请检察院对X某进行逮捕,检察院三次做出存疑不捕决定。2022年5月,辩护律师通过申请检察院进行撤案监督,该案历经三年最终获得撤销案件。 

二、办案过程

2019年9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韦皖子律师接受X某委托后,通过与X某沟通,了解案件来龙去脉,认为X某与张一、张二、张三之间是民间借款纠纷,不符合“套路贷”诈骗犯罪特点和构成,不应当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在律师指导下,X某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

2019年9月,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请对X某逮捕,龚振中、韦皖子律师与检察院主办人员当面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检察院做出存疑不捕的决定,X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0年-2021年期间,公安机关继续对本案进行侦查,又两次提请检察院对X某批准逮捕,龚振中、韦皖子律师又两次提交法律意见,检察院两次做出存疑不捕的决定。

期间,龚振中、韦皖子律师及X某多次申请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均以检察院做出的是存疑不捕,并附补充调查提纲,并且控告人不断提出意见为由,不同意撤销案件。

龚振中、韦皖子律师又多次与检察院主办人员沟通要求公安机关撤案问题,检察院认为本案只符合存疑不捕的条件,不能直接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如此,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继续报捕,检察院继续存疑不捕,至2022年5月,案件已近三年。

龚振中、韦皖子律师再次向检察院提交《监督刑事撤案申请书》,检察院主办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进行沟通,最终公安机关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三、辩护思路 

(一)首先本案X某不符合“套路贷”诈骗犯罪,不应当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的行为特点和构成要件等,为准确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司法解释认定的“套路贷”,其核心有二:一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存在虚假债务。其讨债相关行为则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套路贷”与实践中借贷双方约定利息高于银行正常利息的民间借贷有本质的区别。不能说双方约定利息高于银行正常利息,或者利息收取方式有特别约定就是“套路贷”。本案X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X某请求张一、张二、张三等人偿还借款及利息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存在虚假债务、没有恶意讨债行为、也不构成职业放贷人。不应当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二)从本案证据和程序上,公安机关应当撤销X某涉嫌诈骗罪案件。

证据上,本案公安机关三次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三次不批准逮捕,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逮捕次数的问题,便从证据收集来说公安机关没有补充到证明X某构成诈骗的证据,也不可能收集到证实犯罪嫌疑人X某构成犯罪的新的证据,就应当主动撤销案件。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几次补充证据均没有达到逮捕标准,也应当主动作为,行使监督职能,要求公案机关撤销案件。

从程序上要求公安撤销案件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节 撤 案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一百八十七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一)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二)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的规定。

(三)从执法为民和人权保护来说,如果不撤销案件,将会严重的侵害犯罪嫌疑人X某的合法权益。

本案当中,如果没有结案和撤案的决定,关于X某与张某等人的数千万元的借款案件,将无法正常进行民事诉讼,最终将会严重的侵害犯罪嫌疑人X某的合法权益。且多年来,X某一直背负犯罪嫌疑人身份,严重影响其工作和生活。

四、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对X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办案心得 

律师认为,本案本来属于正常的借贷关系,出借人企图通过国家“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之机,扭曲借贷关系,成是“套路贷”,企图逃避债务。国家打击套路贷刻不容缓,但保护真正的民间借贷也是法律应有之义,千万不能让老赖将打击套路贷的形势当成赖账的尚方宝剑,更不要再出现下面的奇怪现象:“出借人一催债,借款人就说你再催,我就举报你套路贷!”。有些借贷债务人看到国家在惩治“套路贷”,觉得有机可乘,故意把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说成是“套路贷”,为此不惜隐瞒或伪造证据,制造“套路贷”的假象。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甚至串联多名债务人一起到司法机关报案或反映情况,企图通过公安司法介入,中止在法院正常进行的民事诉讼或民事执行程序,并借此逃避合法债务。让我们秉承古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这是一起辩护成功的典型案例,这更是一起历尽艰辛的刑辩案例。姑且不论该案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是从本案在侦查阶段一波三折的曲折经历就不难感受到对龚振中律师、韦皖子律师所面临的巨大挑战:本案公安机关三次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三次不批准逮捕。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次数作出限制性规定,但从证据收集的角度来说,侦查阶段一而再再而三都没有补充到证明X某构成诈骗的证据,自然就应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疑罪从无”的规定主动撤销案件。当然,作为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几次补充证据均没有达到逮捕标准的案件,也应当主动行使监督职能,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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