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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的解释论角度理解细化规定

发布时间:2023-02-14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刑法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规制具有极强的行政管理色彩,金融安全关系民生、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时,准确把握“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切实落实刑事政策要求。

刑法第96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作了规定,将其限定为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刑法在分则部分关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表述常见于经济犯罪罪名中,如违法发放贷款罪、非法经营罪、逃汇罪等,这些罪名都把“违反国家规定”列入犯罪构成要件。刑法总则对“违反国家规定”秉持限缩解释的基本立场,但在分则层面,经济犯罪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案情复杂并且犯罪手段专业,适用空白罪状需要引用的行政法律法规较多,由此导致总则对“违反国家规定”的限缩解释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这种矛盾在违法发放贷款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尤为突出。笔者认为,既要坚持刑法第96条总则性规定对分则的约束效力,又要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出发,将违反有关对上位法细化解释相关规定作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予以适用,以从实质上实现案件的公平正义。

刑法中“违反国家规定”之要义

第一,刑法第96条所秉持的限缩解释立场契合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体现了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总则对分则具有统领效力,这就要求在适用分则罪名时,对“违反国家规定”的适用不能突破总则规定的框架。

第二,刑法总则和分则关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表述是一般和具体的关系。刑法第96条的表述是一般性的、抽象性的,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则是个别化的、具体化的,两者是原则性规定和具体规则适用的关系,规则的适用要比原则的引用更加精细和具体。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每一个罪名都要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对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违反国家规定”进行具体剖析和认定。比如,非法经营罪和逃汇罪的罪状中都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表述,对于非法经营罪需要严格限制适用,除非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形之外,不能随意扩大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而逃汇罪因国家对外汇的管理较为专业和复杂,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较多,故虽然两个罪名罪状中都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表述,但内涵和要义是不同的,逃汇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范围应比非法经营罪更广。当然,两罪中关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区别认定仅限于刑法分则层面,绝不能与刑法第96条的总则性规定相冲突,即分则层面的不同必须以共同遵循总则规定为前提。

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中“违反国家规定”需要考量的因素

刑法第186条规定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将“违反国家规定”列入了犯罪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司法人员在审查案件事实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情形时,有两大重要因素需要考量:

第一,违法发放贷款罪具有显著的行政犯特征。刑法第186条规定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与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相关的国家法律主要是商业银行法,而商业银行法仅从宏观层面规定了贷款管理的原则制度,没有细化可操作性的规定,比如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审查程序和内容,国家基于对金融活动监管和控制金融风险的需要,有必要出台相关规定对商业银行法作进一步细化和释明。

第二,刑事政策是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刑法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规制具有极强的行政管理色彩,金融安全关系民生、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在金融机构放贷领域,各类违法放贷行为仍有存在,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亟需治理,对金融领域犯罪的刑事政策历来是从严打击。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时,准确把握“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切实落实刑事政策要求。

违法发放贷款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判定标准

笔者认为,办理违法发放贷款刑事案件,应从“主体”和“内容”两个标准出发衡量待引用的“规定”是否属于刑法第186条中的“国家规定”。

第一,从商业银行法细化规定制定主体角度来看,制定主体多是国务院或其有关职能部门。国务院具体职能部门制定、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等,可以理解为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定,与刑法第96条规定并不冲突。

第二,从内容上讲,主要是对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规的细化规定,即对其内容的进一步解释和阐述,不能与其规定相冲突。故无论从主体和内容上讲,在办理违法发放贷款案件中,将违反上述主体针对商业银行法出台的细化规定作为“违反国家规定”予以认定,不违背刑法第96条的立法本意,如果行为人违反了这些规定发放贷款,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司法机关也曾有回复意见表示:“银监会制定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的细化,可以作为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从办理违法发放贷款案件刑事司法实践来看,关于该罪名“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之所以成为争议焦点,其原因就是对刑法第96条的机械理解和办案需求之间存在矛盾。只有从刑法总则、分则两个层面厘清“违反国家规定”的内涵和外延,并在适用具体罪名时正确运用判定标准,办理违法发放贷款案件中遇到的相关争议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就能从实质上实现案件的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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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的解释论角度理解细化规定

发布时间:2023-02-14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刑法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规制具有极强的行政管理色彩,金融安全关系民生、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时,准确把握“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切实落实刑事政策要求。

刑法第96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作了规定,将其限定为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刑法在分则部分关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表述常见于经济犯罪罪名中,如违法发放贷款罪、非法经营罪、逃汇罪等,这些罪名都把“违反国家规定”列入犯罪构成要件。刑法总则对“违反国家规定”秉持限缩解释的基本立场,但在分则层面,经济犯罪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案情复杂并且犯罪手段专业,适用空白罪状需要引用的行政法律法规较多,由此导致总则对“违反国家规定”的限缩解释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这种矛盾在违法发放贷款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尤为突出。笔者认为,既要坚持刑法第96条总则性规定对分则的约束效力,又要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出发,将违反有关对上位法细化解释相关规定作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予以适用,以从实质上实现案件的公平正义。

刑法中“违反国家规定”之要义

第一,刑法第96条所秉持的限缩解释立场契合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体现了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总则对分则具有统领效力,这就要求在适用分则罪名时,对“违反国家规定”的适用不能突破总则规定的框架。

第二,刑法总则和分则关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表述是一般和具体的关系。刑法第96条的表述是一般性的、抽象性的,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则是个别化的、具体化的,两者是原则性规定和具体规则适用的关系,规则的适用要比原则的引用更加精细和具体。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每一个罪名都要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对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违反国家规定”进行具体剖析和认定。比如,非法经营罪和逃汇罪的罪状中都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表述,对于非法经营罪需要严格限制适用,除非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形之外,不能随意扩大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而逃汇罪因国家对外汇的管理较为专业和复杂,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较多,故虽然两个罪名罪状中都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表述,但内涵和要义是不同的,逃汇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范围应比非法经营罪更广。当然,两罪中关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区别认定仅限于刑法分则层面,绝不能与刑法第96条的总则性规定相冲突,即分则层面的不同必须以共同遵循总则规定为前提。

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中“违反国家规定”需要考量的因素

刑法第186条规定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将“违反国家规定”列入了犯罪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司法人员在审查案件事实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情形时,有两大重要因素需要考量:

第一,违法发放贷款罪具有显著的行政犯特征。刑法第186条规定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与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相关的国家法律主要是商业银行法,而商业银行法仅从宏观层面规定了贷款管理的原则制度,没有细化可操作性的规定,比如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审查程序和内容,国家基于对金融活动监管和控制金融风险的需要,有必要出台相关规定对商业银行法作进一步细化和释明。

第二,刑事政策是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刑法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规制具有极强的行政管理色彩,金融安全关系民生、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在金融机构放贷领域,各类违法放贷行为仍有存在,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亟需治理,对金融领域犯罪的刑事政策历来是从严打击。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时,准确把握“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切实落实刑事政策要求。

违法发放贷款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判定标准

笔者认为,办理违法发放贷款刑事案件,应从“主体”和“内容”两个标准出发衡量待引用的“规定”是否属于刑法第186条中的“国家规定”。

第一,从商业银行法细化规定制定主体角度来看,制定主体多是国务院或其有关职能部门。国务院具体职能部门制定、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等,可以理解为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定,与刑法第96条规定并不冲突。

第二,从内容上讲,主要是对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规的细化规定,即对其内容的进一步解释和阐述,不能与其规定相冲突。故无论从主体和内容上讲,在办理违法发放贷款案件中,将违反上述主体针对商业银行法出台的细化规定作为“违反国家规定”予以认定,不违背刑法第96条的立法本意,如果行为人违反了这些规定发放贷款,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司法机关也曾有回复意见表示:“银监会制定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的细化,可以作为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从办理违法发放贷款案件刑事司法实践来看,关于该罪名“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之所以成为争议焦点,其原因就是对刑法第96条的机械理解和办案需求之间存在矛盾。只有从刑法总则、分则两个层面厘清“违反国家规定”的内涵和外延,并在适用具体罪名时正确运用判定标准,办理违法发放贷款案件中遇到的相关争议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就能从实质上实现案件的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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