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3-05-11
犯罪档案不完全保密,一定范围内人员可以查阅。如果确有必要,还可以申请行政、司法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律师解答】
犯罪档案是具有保密性质的,不会随意公布给不相关的第三方。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司法机关为了审查案件需要向部分单位和个人公开或被判人员的案底信息。例如,在对涉及招录用人和安全生产等特殊岗位人员的身份审查中,就需要查看其犯罪记录、治安情况和信用纪律等方面的信息,以便进行评定;同时,在制定条件,确定期和执行监外执行等情况下,也可能需要查看他们的犯罪记录。此外,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和《信息公开条例》,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要求司法机关提供特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判人员的有关资料,包括犯罪档案信息,但提取这些信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遵循法律程序,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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