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比如蜂猴、熊猴、金丝猴、马来熊、大熊猫、云-豹、雪-豹等等。
【法律解析】
饲养国家保护动物,如果该保护动物是行为人通过非法收购得来的,行为人可以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般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并处或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并处或者。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