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俞 严选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 瀛动力刑辩团队
江苏省盐城市
发布时间:2023-07-17
1、判处或者三年以下并宣告的罪犯,但有重大立功情形的除外;
2、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
3、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
4、犯罪分子判处死缓后减为终身监禁的,不得减刑。
【法律解析】
一、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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