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永娟 严选律师
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23-07-28
不得减刑的情形有:
(1)判处或者三年以下并宣告的罪犯;
(2)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
(3)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一般不予减刑;
(4)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
【法律解析】
1、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2、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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