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宗洲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法泽刑事团队)
广东省东莞市
发布时间:2023-07-28
一是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四是具有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
【法律解析】
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
2、对具有刑诉讼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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