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为暂缓执行,人民法院在判处罪犯刑罚的同时,如果适用的,会给予罪犯一定的考验期,如果没有违法犯罪情形的,期满以后就不再执行原判决。那么,三年以下的是否可以呢?
【法律解析】
三年以下可以。被判处的为或者三年以下的以及经法院审核确实不会危害社会的即可判处。是对应当判处三年以下的符合缓期条件的罪犯确定一定的考验期限,这个考验期限要高于或等于原判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