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评估只是法官作出判决的参考资料之一,不是有了就一定判处,没有就一定不判处。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法律分析】
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对宣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被宣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 被判处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