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逮捕了还能。逮捕证下来后检察院有权利,但现实中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后撤销或者变更的可能性很小,要家属或者委托的律师进行争取。
【法律分析】
保需要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即与、被告人所涉嫌的案件没有任何牵扯,即保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否则,因其本身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其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这不仅是指保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保对被保有一定的影响力以及保的身体状况能使他完成监督被保行为的任务等等。假如保说的话被保根本就不听,保卧病在床对被保是否遵守义务无力监督、督促,或者保长期在外经商对被保的行为无暇顾及等等,都很难说保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因此,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综合判断,而绝不能仅凭保本人说是否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在为被人承担保证义务时,他本人并没有受到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而被或限制人身自由。享有政治权利,是指享有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论、游行、示威的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如果以上权利未被剥夺,即可认为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保未受到任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处罚、未被采取任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刑事、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未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具体讲,是指保未被判处徒刑、、等刑罚处罚,未被采取拘传、、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未受到治安拘留等处罚。这里法律规定保既要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又要未受到限制。只有这样,保才有可能履行好保证义务。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是指保在被保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保有固定的住处,便于保持他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有固定的收入,是考虑其作为保承担义务的可行性。
只有同时具备本条规定的上述四个条件的人,才有资格担任保。
即使被采取了逮捕措施,也并不意味着其就不能申请了,具体还需要看是否符合的条件,然后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后,就能获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
(一)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的。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