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概念与构成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或者十年以上;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1、的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2、的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论处。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正当防卫均不构成。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的既遂和间接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3、的主体要件
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的主观要件
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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