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部门主管,明知公司非法倾倒工业废料污染水源却知情不报,若你的职责包含对相关行为的监督管理,就可能构成的共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若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依法应处七年以上,并处。当环境污染事件导致多人罹患癌症,此类情形已确凿无疑地被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需要着重强调的是,即便当事人的工作职责未涵盖环境监督管理范畴,一旦其对污染环境的违法事实知情却隐匿不报,虽未必直接构成刑事犯罪,但必然面临行政纪律处分,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此等法律后果明确且严厉,任何企图侥幸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惩处。
一、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并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处理建议
若已被调查,主动说明知晓情况的时间、未报告的原因等。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协助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危害。如果涉及犯罪,聘请律师,律师会根据你在事件中的具体作用,为你进行辩护,争取减轻刑罚。同时,可主动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争取受害者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