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财务通过阴阳合同实施逃税行为,涉案金额高达 2.3 亿元。该违法行径同时触犯逃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据理论,此情形构成想象竞合犯,依法应择一重罪予以惩处。鉴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法定刑设置上更为严苛,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以该罪名对进行定罪量刑。
一、涉及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 10% 以上的,构成逃税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或者,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或者。
二、处理建议
1)公司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向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说明情况,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2)委托专业律师处理案件,律师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争取从轻处罚。
3)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操作,避免再次出现类似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