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美机构销售假肉毒素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一条所规定的销售假药罪。肉毒素作为医疗用毒性药品,明确纳入药品管理范畴。此类行为不仅直接威胁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更严重扰乱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予以严惩,切不可将其错误定性为,否则将导致罪责不相适应,损害司法公正与法律威严。
一、涉及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 3 年以下或者,并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并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假药包括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等情形,假肉毒素属于假药。
二、处理建议
1)消费者发现医美机构销售假肉毒素,应保留相关证据,如购买记录、注射凭证、产品包装等,向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
2)医美机构应立即停止销售假肉毒素,配合相关部门调查,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3)消费者在进行医美项目时,要选择正规机构,查看产品资质,避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