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0万诈骗资金涉嫌“帮信罪”?从面临实刑到26天无罪释放,如何阻击“黄金37天”?
【文章摘要】
案件背景: 当事人Z某因好心帮助一家公司联系贷款业务,未曾想该笔贷款中混入了50万元的电信网络诈骗资金。Z某因此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刑事拘留。
“帮信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罪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Z某作为一个普通人,将面临最高三年的,面临失去自由的严重后果。
辩护思路: (承办律师:吕灵兮)介入后,紧抓刑事诉讼“黄金37天”的审查批捕关键期。
辩护策略直击犯罪构成要件:一方面从主观层面论证Z某已尽到普通人的“合理审查义务”,打破控方的“明知”推定,防范“客观归罪”;另一方面从客观行为出发,论证“联系贷款”并非《》规定的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同时,面对办案机关程序上的阻力,律师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强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辩护效果: 在案件呈报检察院审查批捕的关键时刻,提交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及核心辩护观点被检察官完全采纳。最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Z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Z某在被羁押26天后重获自由,成功将案件阻击在侦查阶段,免受长期的诉讼羁押之苦。
一、案件背景与当事人面临的困境
对于普通公民Z某而言,一次原本出于好心的“牵线搭桥”,却成为了一场突如其来的噩梦。他帮公司联系的贷款中,竟有50万属于涉诈资金,这让他瞬间被卷入了的黑灰产业链调查中。
指控事实严峻: Z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帮信罪”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在当前“断卡行动”及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司法高压态势下,50万元的涉诈资金流水已远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帮信罪解释》)中关于“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标准。一旦罪名成立,Z某最高将面临三年的。
辩护难度巨大: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司法实践中极易出现的“客观归罪”惯性思维——即办案机关往往认为“钱有问题,你经手了,你就很难自证清白”。根据《帮信罪解释》第十一条,虽然“明知”可以通过客观情形推定,但如何打破这种推定,向办案机关证明Z某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是极其困难的。此外,本案面临着“黄金37天”的极限施压:如果在37天的审查批捕期内不能成功阻击,一旦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案件将进入漫长的羁押诉讼程序,后续争取无罪或的概率将呈断崖式下跌。
二、辩护策略分析
四川事务所的吕灵兮律师接手此案后,迅速厘清案件脉络,制定了“主客观双管齐下、程序与实体并重、精准阻击批捕”的辩护策略。
核心策略一:【坚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瓦解指控基础】
承办律师深谙“主客观相一致”的归责原则,向办案机关提出两大不可辩驳的关键点:
其一,主观阻却事由。律师结合证据论证Z某主观上对资金的非法性质绝对“不明知”。Z某在促成贷款过程中,已经基于一般理性人的认知水平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他没有且无法预见对方资金系诈骗所得,缺乏《》要求的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概括性明知)。
其二,客观行为不符。根据《》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信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律师敏锐指出,Z某“帮忙联系贷款”的居间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根本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法定的帮助行为。没有法定行为,就不能定罪。
核心策略二:【死磕程序正义,依法捍卫辩护权】
在办案初期,律师遭遇了办案机关拒绝接收代理手续等程序性阻力。面对公权力的傲慢,展现了极强的专业韧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九条及相关规定,律师果断通过拨打市长热线、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合法途径,强势介入。这不仅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与阅卷权,更为后续实质性辩护铺平了道路,彰显了“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
核心策略三:【前置专业沟通,出具关键性法律意见】
在案件刚刚移送审查逮捕的关键节点,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基于前期的扎实工作,当面提交了论理详实、证据分析透彻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律师明确指出,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逮捕标准。依据“”的理念,强烈建议不予批捕。
三、案件辩护过程与结果
案例: Z某涉嫌帮助信息活动罪案,成功阻击批捕、无罪释放
(案例来源:四川事务所真实案例,承办律师:吕灵兮。已作脱敏处理)
最终结果: 经过有理有据的交涉与专业的书面辩护,检察院最终完全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不符合逮捕条件。

最终决定: 对Z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因证据不足对Z某予以直接释放。
案件意义: 从面临最高三年刑罚的绝望境地,到仅历时26天便洗清嫌疑、无罪回家。通过对刑事实体法的精准解构和对刑事程序的熟练运用,成功将Z某从被刑事深渊的边缘拉了回来。本案不仅捍卫了当事人的自由与清白,更是对“防止客观归罪”、“”等法治精神的一次生动实践。
【四川事务所点评:本案有效辩护的关键】
直击构成要件的穿透式辩护: 面对敏感的“涉诈资金”标签,律师没有陷入自证清白的逻辑陷阱,而是严格对照《》条文,从主观上的“认知状态(不明知)”和客观上的“行为性质(非法定帮助行为)”进行双向拆解,从根本上抽薪止沸,摧毁了定罪的逻辑基础。
捍卫程序正义的无畏精神: 在遭遇阅卷、递交手续受阻时,辩护律师敢于亮剑,善于运用《》赋予的监督权,引入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力量制约不当侦查行为。这种程序上的“死磕”,确保了实体辩护意见能够畅通无阻地直达决策核心。
精准把握“黄金37天”的时间窗口: 刑事案件的辩护越早越好。律师深知一旦批捕,改变强制措施的难度极大。因此,将最核心的炮火集中在“审查逮捕阶段”,通过高效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与检察官面对面沟通,最终促成了“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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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均为四川事务所真实办案记录(已作脱敏处理)。法律法规引用截至文章发布之日。如遇法律紧急情况,请直接搜索“四川事务所”获取专业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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