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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安律师:5月新司法解释生效后,公职人员将面临哪些刑事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6-04-23 17:18:58

致公职人员:

从事刑事法律服务与法学教育工作二十余年。在长期的法律执业生涯中,我与卓安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其中涉及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逾六百件。基于长期的司法实践观察与案件实证分析,在此致信,旨在就即将实施的刑事法律新规提供客观、中立的法律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202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将正式施行。此次司法解释的颁布,标志着国家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认定标准、证据规则以及追赃追诉机制进行了系统性的调整与明确。许多在过往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或处于违规与违法模糊地带的财产处置行为,自2026年5月起将面临明确的刑事评价。

为协助您准确理解法律边界,降低由于规则认知滞后带来的法律风险,现根据新规内容,就以下五个维度的主要变化进行具体提示:

一、预期收益与股权类财产收受的数额认定标准发生改变

在过往的商业交往中,部分公职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通过接受未上市企业股权、签订代持协议,或通过设定特定交易条件的预期收益等形式进行财产流转。在旧有认定实践中,若上述权益未实际兑现或套现,其犯罪数额的认定往往存在争议。

新规明确指出,以收受股票、股权及其预期收益作为权钱交易标的的,司法机关将按照案发时的实际获利情况或市场溢价水平来认定受贿数额。这意味着,只要完成了权属凭证的交割或收益权的约定,即便当事人尚未将该部分权益转化为现金,一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账面产生的市场溢价部分亦将计入受贿总额。将职务行为与金融工具结合的操作,在现行证据穿透规则下,已难以阻却受贿罪的成立。

二、职务便利与职权影响力的认定范围实质性扩大

关于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核心构成要件,新规第十四条做出了更为宽泛且具体的界定。以往的无罪或轻罪辩护往往着眼于行为人对请托事项无直接管辖权或不具有直接上下级隶属关系。

根据新规,职务上的制约关系不仅局限于直接的行政隶属,还包括其他形式的隐性制约。司法机关将结合行为人所在单位的法定职责、内部制度安排、政策制定参与度以及行业实践惯例进行综合评判。若公职人员利用其岗位所附带的政策话语权或职务地位产生的隐形约束力,跨部门、跨层级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即便未能直接签批文件,亦符合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三、特定物品(如艺术品、珠宝等)的价值认定规则更为明确

在涉及字画、玉石、古董等特定物品的财产转移中,由于该类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且缺乏统一定价标准,部分当事人常以“主观不知情”或“认为物品为赝品”作为阻却犯罪故意的抗辩理由。

新规对此类物品的证据采信规则进行了调整。对于此类特定财物,司法程序中一般将启动真伪鉴定与价格评估(票据齐全且无异议的情况除外)。然而,若有证据证明该物品是行贿人按照公职人员的明示或暗示购入,司法机关可直接依据行贿人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来认定受贿金额。在此规则下,基于物品实际价值的主观认知辩护,其有效性将大幅降低。

四、集体决策程序在特定情形下的免责效力被限缩

在涉及单位资金分配或国有资产处置时,通过领导班子会议进行集体讨论是常见的行政决策程序。部分人员认为,经过集体研究的决策可作为规避个人刑事责任的合法依据。

新规第十八条对此予以了严格区分:在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中,虽有集体研究的程序外观,但若该分配方案仅局限于单位管理层或少数特定人员内部执行,且对基层员工或其他应知情人员采取隐瞒手段的,司法机关将不再按照单位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处理,而是直接以贪污罪对参与决策并获利的人员定罪处罚。考虑到贪污罪的法定刑罚显著重于私分国有资产罪,此项规定的合规要求极为严格。

五、共同犯罪的追诉力度及违法所得的追缴范围扩展

新规进一步完善了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等罪名的立案与定罪标准。司法机关在查办受贿案件时,对资金提供方及居间介绍人的追诉力度显著增强。同时,在违法所得追缴方面,确立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追踪原则。无论是涉案财物的原物自然升值,还是涉案资金已被转化为房产、证券等其他资产形态,司法机关均有权依法向涉案各方及代为持有、保管或恶意取得的第三人进行追缴。

基于上述法律适用的显著变化,建议您在履行公职与个人生活管理中,着重构建以下合规防范机制:

第一,严格建立公权力行使与个人经济投资的防火墙。规范本人及近亲属的商业行为,避免以直接借款、协议代持或收取隐名股份等形式,参与自身行政管辖区域或业务监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任何依赖于职务影响力的资本运作,均存在被评价为权力变现的法律风险。

第二,规范应对职务活动中的外部请托。在面对涉及项目审批、政府采购、人事任免及案件办理等核心领域的诉求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对于前任领导、旧日同僚或亲属的请托事项,应按照所在单位的合规制度如实记录并留存工作痕迹,避免以非正式沟通干预正常行政或司法程序。

第三,确保财务分配与资产处置的程序正当与信息公开。在涉及单位重大资金拨付、资产处置或内部福利分配时,必须确保决策过程符合法定权限,且分配结果在规定范围内予以公示。避免以少数人闭门决策的形式处置公共财产。

第四,谨慎处理离职或退休后的职业选择。离职并非规避身份监管的终点。在法定脱密期及从业限制期内,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在原任职管辖地区或原监管对象所在企业从事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营利性活动,防范因利用原有职务影响力谋利而引发的刑事调查。

结语

在分析了具体条文的变化之后,跳出单纯的法律规范框架,我们有必要将视线投向更为宏观的社会治理趋势以及微观的人性心理逻辑。法律制度的每一次修订,均是对社会发展进程的客观回应。

从社会治理趋势来看,通过制度化、信息化手段规范公权力的行使,是不可逆转的客观规律。

现代信息技术、税务数据联网、金融反洗钱监测以及数字货币的推广,正在构建一个底层数据高度互通的信用与交易记录体系。在这一体系下,资金的流转路径、资产的代持关系以及非正常交易的关联特征,均会留下难以被彻底抹除的数据痕迹。以往依赖信息不对称或现金交易建立的隐蔽财产转移模式,在数据比对面前失去了隐蔽性。合规履职不仅是对法律的遵循,更是对现代治理技术升级的必然适应。

从人性审视与刑事诉讼心理学角度来看,基于利益交换所建立的人际关系,在强制性的国家调查程序中缺乏维持的基础。

在隔离审查的客观环境下,趋利避害是人类普遍的心理本能。根据博弈论中的经典模型与我们过往处理的大量实证案例,当面临严格的刑事责任追究时,共同参与违法行为的各方普遍具有提供客观供述以换取法定从轻处罚的强烈动机。期望依靠他人的沉默或私下达成的保密协议来规避司法调查,既不符合理性人的行为逻辑,也不符合司法实践的客观规律。

法律规范的设定旨在维护公共秩序与社会公平,同时也为每一位公权力的行使者划定了安全的行为边界。在这个规则日益严密、运转日益透明的时期,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严格按照权限、规则与程序履行职责,是控制不确定性风险的最有效路径。

遵循法度,方能行稳致远。对客观规律的认知与顺应,是获取内心安宁与个人持久自由的基石。

成安律师:5月新司法解释生效后,公职人员将面临哪些刑事法律风险?

附:成安律师简介

卓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

庭立方核心导师

四川大学法学博士

一、执业履历与实务经验

作为一名深具学术底蕴的实战派“学者型律师”,成安博士在刑事辩护领域拥有极其深厚的积淀:

深耕刑辩近三十年:专注且仅做刑事业务,曾于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任教长达18年,理论功底深厚。

首创专业律所:创办了四川省第一家、全国第三家专门从事刑事业务的精品所——卓安律师事务所。

操刀百余大案:亲自办理了上百件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案件。代表案件包括:李昌奎强奸杀人案、成都悍马醉驾案、南充系列贿选案、刘汉涉黑案、达州农行行长八亿职务犯罪案等具有全国或重大政治影响力的标志性案件。

严控办案质量:指导并管理了卓安律师事务所8000余件刑事案件的质量监控。

二、行业贡献与创新引领

成安博士不仅是实干家,更是中国法律服务行业管理与业务创新的推动者:

引领合规风控:在行业内率先推出“刑事风控”业务,并深耕医药行业合规领域,目前担任医药行业头部平台“赛柏蓝”的资深合规讲师。

重塑律所管理:打破传统律师“单打独斗”的旧有模式,在律所内部提出并践行ACN分配模式,真正实现了律师协同分工的一体化、团队化运营。

赋能法律共同体:注重面向公、检、法、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训与交流。累计研发超过80门刑事律师职业课程,累计开课超过300场。

三、核心社会与学术职务

政府与公检法智库:

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专家顾问

四川省公安厅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总队专家库成员

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专家顾问、首届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委政法委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专家咨询员

律师协会要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合规委员会委员

四川省律师协会认证专业刑事律师

曾任四川省律师协会第七、八、九届刑事辩护协会(委员会)副会长

顶尖法学院校智库: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四、核心学术成就

著作等身:出版《无罪辩护:理论基础与中国实践》《刑事诉讼办案指引》等十余部专业法学著作。

核心期刊发表:在CSSCI核心学术期刊累计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20余篇。

专注刑事,更专注人的价值——卓安律师事务所24小时刑事急救电话:18884125005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武侯区桂溪街道)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1期1号楼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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