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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将在北京违法犯罪的外省籍罪犯和劳教人员遣送原籍执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8-10-30

【法规标题】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将在北京违法犯罪的外省籍罪犯和劳教人员遣送原籍执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司法部 
【发文字号】司发通[1998]136号  
【发布日期】1998.10.30 
【实施日期】1998.10.30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安局、监狱管理局:

  自1980年以来,根据公安部批转的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打击处理流窜犯罪的请示报告》的意见,北京市公安机关对在北京的外省籍违法犯罪人员判决或决定劳动教养后,均遣送原籍执行。各地司法、公安机关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与支持,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近年来,在北京违法犯罪的外省籍人员逐年增多,遣送任务日趋繁重。为维护首都的稳定,加强遣送工作,北京市政府决定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于1995年成立了北京市外地罪犯(劳教人员)遣送处,负责将在北京违法犯罪的外省籍罪犯和劳教人员遣送原籍执行。为保证今后遣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公安机关向北京市外地罪犯(劳教人员)遣送处移送罪犯、劳教人员时,应准确提供罪犯、劳教人员的户口所在地。

 

  二、北京市外地罪犯(劳教人员)遣送处在执行遣送任务前,应事先与罪犯和劳教人员原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劳教管理机关联系,通报被遣送人员的情况,商定遣送的时间以及有关事宜;在遣送时,按有关法律规定同时送达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劳动教养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罪犯和劳教人员的随季被服和其他财物,应一并携带。各地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三、为确保集中遣送罪犯和劳教人员工作的安全,各地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应在交通便利的城市指定一、两所监狱、劳教所,分别接收被遣送的男犯、女犯、未成年犯和男、女劳教人员及少教人员。

 

  四、对接收罪犯和劳教人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北京市外地罪犯(劳教人员)遣送处应按北京市当年所确定的罪犯、劳教人员生活费标准一次性支付所送罪犯、劳教人员当年剩余月份的生活费用。

 

  五、各地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对北京市遣送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应一律予以接收。

 

  六、对被遣送的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和劳教人员中,属于保外就医范围的病、残犯和应予所外就医的劳教人员,可由接收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在接收后依法办理暂予监(所)外执行。对这类病、残罪犯(劳教人员),北京市外地罪犯(劳教人员)遣送处应向接收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每人500元标准支付医疗费用。

 

  七、各地监狱、劳教管理机关接收被遣送的罪犯和劳教人员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八、在执行遣送任务中,北京市公安机关及沿途公安机关与铁路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确保遣送工作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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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将在北京违法犯罪的外省籍罪犯和劳教人员遣送原籍执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司法部 
【发文字号】司发通[1998]136号  
【发布日期】1998.10.30 
【实施日期】1998.10.30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安局、监狱管理局:

  自1980年以来,根据公安部批转的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打击处理流窜犯罪的请示报告》的意见,北京市公安机关对在北京的外省籍违法犯罪人员判决或决定劳动教养后,均遣送原籍执行。各地司法、公安机关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与支持,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近年来,在北京违法犯罪的外省籍人员逐年增多,遣送任务日趋繁重。为维护首都的稳定,加强遣送工作,北京市政府决定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于1995年成立了北京市外地罪犯(劳教人员)遣送处,负责将在北京违法犯罪的外省籍罪犯和劳教人员遣送原籍执行。为保证今后遣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公安机关向北京市外地罪犯(劳教人员)遣送处移送罪犯、劳教人员时,应准确提供罪犯、劳教人员的户口所在地。

 

  二、北京市外地罪犯(劳教人员)遣送处在执行遣送任务前,应事先与罪犯和劳教人员原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劳教管理机关联系,通报被遣送人员的情况,商定遣送的时间以及有关事宜;在遣送时,按有关法律规定同时送达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劳动教养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罪犯和劳教人员的随季被服和其他财物,应一并携带。各地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三、为确保集中遣送罪犯和劳教人员工作的安全,各地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应在交通便利的城市指定一、两所监狱、劳教所,分别接收被遣送的男犯、女犯、未成年犯和男、女劳教人员及少教人员。

 

  四、对接收罪犯和劳教人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北京市外地罪犯(劳教人员)遣送处应按北京市当年所确定的罪犯、劳教人员生活费标准一次性支付所送罪犯、劳教人员当年剩余月份的生活费用。

 

  五、各地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对北京市遣送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应一律予以接收。

 

  六、对被遣送的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和劳教人员中,属于保外就医范围的病、残犯和应予所外就医的劳教人员,可由接收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在接收后依法办理暂予监(所)外执行。对这类病、残罪犯(劳教人员),北京市外地罪犯(劳教人员)遣送处应向接收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每人500元标准支付医疗费用。

 

  七、各地监狱、劳教管理机关接收被遣送的罪犯和劳教人员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八、在执行遣送任务中,北京市公安机关及沿途公安机关与铁路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确保遣送工作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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