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法发[1996]21号 【实施日期】1996.06.26
三、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
(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四)属于中情节严重的,或者犯有数罪的;
(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