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抢劫、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性的,在追赃过程中,分配各犯罪分子退赃数额的方法有:
1、中,各犯罪分子犯罪后分赃数额或者分赃比例明确的,按其分赃比例退赃;分赃数额或者分赃比例不明确,或者无法查清的,在无法区分主的情况下,一般宜责令各犯罪分子平均退赃。
2、中,犯罪分子有主之分的,如果犯罪分子之间分赃数额或分赃比例明确的,按其分赃数额或比例确定;如果分赃数额或分赃比例不明确,或者无法查清的,在退赃数额上也应体现主的区别,多退,少退。这是因为在的量刑上,也体现了主的区别。
我国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退赃虽不是一种刑罚手段,但也是犯罪分子的一种法定义务,而且在犯罪后的分赃中,一般也是行为多、作用大的犯罪分子分得多,反之则少,从公平的角度出发,退赃时也应体现主的区别。
3、中各人不应对退赃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民法上的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没有退赃的在刑事判决中要一并进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规定将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排除在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情形之外。
由此可见,退赃不能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一种诉由,这就说明各被告人对于退赃所承担的不是一种普通的民事责任,而是由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上的一种附随责任,因此也就不能适用连带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各犯罪分子对于退赃不应承担连责任。同时,适用连带退赃方式,先退赃人的追偿权往往难以得到保障。但在实践中,有犯罪人主动要求退还的全部赃款的,也应予准许,对的其他被告人可不再进行追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