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子伟 严选律师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信用卡,骗取财物,,量刑
中刑网律师为你解答:
滥用约定前额连续取现或消费,骗取售受卡人财物的行为是恶意透支行为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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