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芳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信用卡,伪造信用卡,盗窃信用,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刑网律师为你解答: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行为人若为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而伪造信用卡的,应构成牵连犯,即目的罪为,手段罪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从一重处断,因两种法定刑相同,按目的罪信用卡诈骗罪处断为宜。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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