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媛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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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我国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之规定,应判处非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罚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 犯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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