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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诉讼权利

发布时间:2012-07-23 06:34:50

庭立方:根据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诉讼权利:(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2)接收出庭通知书的权利。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目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3)阅卷权。(4)会见和通信权。(5)调查取证权。(6)申请取保候审权。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7)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法院解除;(8)参加法庭调查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与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发问。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9)非独立的上诉权。辩护律师有权在经过被告人同意后提出上诉。

●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364197170186187189190216条;

六部委《规定》第915条;

公安部《规定》第3537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17324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046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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