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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不同意尸体解剖时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2-08-01 06:54:53

庭立方:根据刑事诉讼法,尸体检验,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法医或者医生对非正常死亡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解剖的一种侦查活动。其目的在于确定死亡的原因,判断死亡的时间、致死的工具、致死的手段和方法,以便分析研究案情,认定案件的性质,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尸体检验应当及时进行,以防止尸体上的痕迹或现象因尸体的变化和腐烂而消失。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尸体解剖两种。尸表检验,是指对尸体外部表面的检验。尸体解剖,是指对尸体内部器官进行的检验。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换言之,死者家属同意与否并不影响侦查机关对死因不明尸体解剖的进行。但是,侦查机关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29条;

公安部《规定》第199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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