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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8-01 06:57:36
庭立方:根据刑事诉讼法人身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对其人身进行检验、查看的一种侦查活动。人身检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进行:(1)人身检查的方式。侦查实践中的人身检查既包括体表检查的方式,也包括侵入身体内部的检查。鉴于“侵入性”检查与体表检查相比是一种更为严厉的措施,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权,需要在立法上予以明确授权。为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补了人身检查中的“侵入性”检查方式。(2)人身检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医或者医师参加。(3)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但是对被害人不得强制检查。(4)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5)人身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其他进行检查的人员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时间。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
公安部《规定》第198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69、1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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