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端宁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2-08-06
庭立方:根据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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