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与辩论的范围;被告人最后陈述
发布时间:2012-08-06 06:21:45
庭立方:根据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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