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五十八条: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如何计算和在主刑执行期间对罪犯是否剥夺政治权利
发布时间:2012-08-23 06:29:41
第五十八条 附加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之日起计算;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对附加的刑期如何计算和在主刑执行期间对罪犯是否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判处、而附加的,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之日起计算。但是,的效力则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发生,即在主刑执行期间,也应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被附加的罪犯被实际的时间要比判决中确定的的期限长,等于罪犯主刑刑期和刑期的总和。应当注意的是,被判处、而没有附加的,在刑罚执行期间仍应享有一定的政治权利。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应准许他们行使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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