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根据第五十九条 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关于没收犯罪分子部分还是全部财产的规定。
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的有关规定,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家所有。是我国所规定的一种刑罚,属于附加刑,只有分则中明确规定的犯罪,才能适用这种刑罚。一般适用于严重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破坏金融秩序罪、金融、危害税收罪、、、等都有关于的规定。
,只能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这句话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没收的只能是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及其在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有的份额。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依据有关的民事法律界定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严格划清犯罪分子本人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能是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以没收。这里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二是对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是没收一部还是全部,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不论是没收一部还是全部,都应当对没收的财产名称、数量等在判决中写明,不能笼统地写判决没收一部或者全部。
决定没收犯罪分子本人的全部财产时,应当在没收的财产中给犯罪分子本人以及其所扶养的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这里所说的其扶养的人既包括由其扶养的丈夫或妻子,也包括由其抚养的子女和赡养的老人。这一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改造犯罪分子,使之刑满释放后生活有保障,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的人道主义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