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根据第五十九条 在判处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关于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的规定。
规定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主要是为了保护犯罪分子家属合法权益。属于犯罪分子家属的财产,是指属于与犯罪分子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当占有的份额。只要依法确定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就不能予以没收。这一规定体现了罪责自负,只惩罚犯罪的人,不株连无辜的原则。
在适用的刑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严格执行分则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分则对于什么性质的犯罪、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适用的刑罚,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时,要充分认识对于从经济上惩罚犯罪的重要意义,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凡是分则条文中有规定的,就应当正确运用这一刑罚手段。凡是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的,也不得随意扩大的适用范围。
2.注意区分同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没收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和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分子本人的财物的区别。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是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违禁品的强制处理方法,而不是一种刑罚。它适用于一切犯罪,不论犯罪分子犯什么罪,判什么刑,只要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和供犯罪用的本人财物,都要追缴或者没收,而本条规定的则是一种刑罚方法。对于犯罪分子判处一方面可以有效发挥财产刑对犯罪尤其是贪利性犯罪所特有的惩戒作用,另一方面也能够有效剥夺和消除犯罪人再犯的能力和可能,有利于预防犯罪。如虽然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不属于贪利性犯罪,行为人通常不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但是对这类犯罪分子判处可以消除其再次实施犯罪的潜力,是预防其再犯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