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权峰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2-09-26
庭立方:根据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第一款是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犯罪和刑罚的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是指采用暴力伤害,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相威胁,用金钱、物质利益行贿以及其他方法不让证人为案件提供证明;“指使他人作伪证”,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或者其他方法让他人为案件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证明。本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人有本条规定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而且本条的规定未限于刑事诉讼,也就是说本条的规定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切诉讼当中。犯妨害作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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