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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三十八条

发布时间:2013-02-22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三十八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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