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九条
发布时间:2013-02-22 07:19:28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修改增补)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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