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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不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发布时间:2013-04-28 06:14:42

关键词 剥夺政治权利 外国人犯罪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方金青惠投毒案
裁判摘要:对外国人不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犯罪的外国人能否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以往实践中做法不一。我国《刑法》 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上述权利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是《宪法》赋予中国公民的权利,外国籍被告人并不享有,也就不存在剥夺的问题。本案中方金青惠虽然已与中国公民结婚,但并未加入中国国籍,所以,对其不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1年第5辑(总第16辑,案例第98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一5页。执笔:蔡金芳;审编:党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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