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人不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发布时间:2013-04-28 06:14:42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方金青惠投毒案
对犯罪的外国人能否判处,以往实践中做法不一。我国《》 第54条规定,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上述权利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是《宪法》赋予中国公民的权利,外国籍被告人并不享有,也就不存在剥夺的问题。本案中方金青惠虽然已与中国公民结婚,但并未加入中国国籍,所以,对其不能附加。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1年第5辑(总第16辑,案例第98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一5页。执笔:蔡金芳;审编:党建军。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