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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计算

发布时间:2013-05-03 07:28:50

减刑 死缓 刑期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认为:死缓犯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如何计算,对此,新旧《刑法》的规定是不同的。
1979年《 刑法》 第47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非常明确,即死缓犯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其有期徒刑的起始时间,是从裁定之日起计算。但有的检察机关对1997年之前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将死缓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起始时间确定为裁定之日,认为是错误的,甚至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下发的《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条第(3)项规定,“对死缓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或者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自死缓二年期满第二日起计算”。其中“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自死缓二年期满第二日起计算”的规定,就是指死缓犯减为有期徒刑的起始时间。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该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只在于说明死缓犯经过一次或数次减刑或减刑后假释,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应从何时起算,并非是指死缓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起始时间,而1979年《刑法》第47条“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才是当时人民法院办理死缓犯减为有期徒刑案件确定刑期起始时间的依据。检察机关这一错误的原因在于将二者相混淆。
1997年《 刑法》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根据1997年《 刑法》 、《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于1997年11月8日作出了新的《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1年作出的同名司法解释随之废止。根据1997年《 刑法》第51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与1979年《刑法》 相比,需要注意的是,修订后的《 刑法》 关于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起始时间的规定有所变化,即对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从死缓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无论该减刑裁定是何时作出的,其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都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这样规定体现了法律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将死缓的缓刑考验期与服刑期作了严格区分。人民法院在新《刑法》实施后,办理死缓犯减刑的案件,应严格执行现行《 刑法》 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 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如何计算》,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 刑事审判参考》 2003年第1辑(总第30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5一1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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