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发布时间:2013-05-13 06:24:40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第一,犯罪客体不同。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在体系中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合同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排列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第二,犯罪主体不同。与合同都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但是根据《 》 第231条之规定,合同的主体可以由单位构成,而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第三,犯罪手段不同。合同是利用合同,即以签订、履行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则对诈骗的手段没有限定,只要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均可构成。
司法实践中,区分两者的界限,关键是根据合同侵犯的客体并结合立法目的,正确认定《 》 第224条中“合同”的范围。
——熊选国:《 实施中的疑难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3一254页。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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