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是。根据我国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是合同。依照我国理论界的通说,与合同之间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当行为人利用合同这一特定形式来进行诈骗时,根据特别法条优先适用原则,以合同定罪处罚。但继而产生的问题是合同的“合同”是否应当有范围的限制?条文对此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理论上也多有争议。
经过讨论,最高法认为合同当中的“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但合同的内容仅仅限于经济合同,且不包括单纯的借款合同,即合同的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取利润。这种理解是符合实质解释的,规定在的类罪中,而合同规定在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类罪中,两者的实质区别就在于所保护的法益不同,合同侵犯的不仅是当事人的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
借款合同不是经济合同,而是一般的民事合同,无论是从形式还是从内容上看,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没有经济交易的目的,并非通过市场行为获取利润,同时对借款合同所涉财物的侵害,只是影响到出借人的财产所有权,与是否扰乱市场经济的秩序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