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设定抵押权的行为。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该条款对重复抵押超出担保债权数额的行为持否定态度,但是在市场经济下,无论是从实际情形中考虑抵押物价值的可变性,抑或是从法律理性人角度下考虑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法律不应该明确反对重复抵押超出担保债权,因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1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抵押物价值的,超出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抵押权受偿顺位间接的承认了重复抵押可以超出担保债权数额。由此可以看出,重复抵押超出担保债权时,并非一定构成诈骗行为,如果后顺位抵押权人明知抵押物已设定抵押权,仍然设定抵押权,在债权到期后债权未能受偿的风险由抵押权人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