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振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6-24
庭立方:对于选择性罪名,多种行为并列定罪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如果行为人既实施前行为又实施后行为的,那么,根据前行为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即可;如果行为人是因为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实施了不同的犯罪行为而并列定罪的,那么,应当选择其中危害最重的那个犯罪构成事实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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