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被告人张三与李四因故发生争执,张三从地上捡起砖块朝李四头面部猛砸几下,致李四重伤,并造成八级残疾。确定基准刑的方法和过程是:第一步,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犯罪情节一般的,可在三年至四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当地实践经验,结合被告人持砖头砸被害人面部的情节,确定量刑起点为三年零六个月。第二步,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张三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八级残疾的后果,这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根据当地实施细则的规定,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结合本案伤害的部位等情况考虑,确定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增加刑期,那么八级伤残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据此,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为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