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 严选律师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
发布时间:2013-06-24
庭立方:被告人李某撬开王某的密码箱,盗走现金人民币3万元。确定基准刑的方法和过程是:首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当地法院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标准的意见,盗窃金额1万元是数额巨大的起点。根据当地实践经验,结合撬密码箱的情节,确定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其次,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李某盗窃3万元,超出数额巨大起点2万元,这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根据当地实施细则的规定,每增加犯罪数额20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此计算,2万元可增加10个月刑期。据此,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为四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关于基准刑能否突破法定最高刑的问题。笔者认为,基准刑必须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这是毋庸质疑的。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全部类型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经济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经济犯罪
#暴力犯罪
2024/05/09 08:58
2024/05/08 17:44
2024/05/08 17:32
2024/05/08 14:31
2024/05/08 12:15
2024/05/08 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