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当行为手段为“暴力”方式时,二者有何区别?
(1)的“暴力”直接作用于人身;的“暴力”则是针对意志自由。由于以劫取财物为目的,因此暴力行为,必须是直接作用于人身,才能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最终达到当场强夺财物的目的。敲诈勒索过程中,行为人财产处分行为的基础是受到精神强制产生了恐惧心理,并非被“身体强制”而夺走的。作为敲诈勒索行为方式的“暴力”实施的目的不在于排除被害人的身体反抗,而在于对被害人施加心理压力,被害人在权衡利害后放弃反抗,交出财物。正如德国学教科书所言:抢劫是针对自由、所有权和占有权;勒索则是针对意志自由和财产 。
(2)中的暴力程度不及抢劫中的暴力。的“暴力”程度较低,只能达到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作用,而不能直接强制人身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这种暴力的对象可以是针对人身的暴力,也可以是针对其它对象的暴力,只要达到对被害人心理上施压,起到被害人“不敢反抗”的作用即可。但则是使被害人处于人身权、财产权不能两全的极度紧张状态。在被告人实施抢劫行为时,被害人往往只能在交出财物以保住人身安全和冒着立即遭受伤害的危险而拒绝交出财物之间做出选择。
(3)认定是否“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应当综合全案考虑。考察应当考虑散大方面因素:犯罪行为人、被害人以及行为手段。具体即从暴力胁迫的时间、地点、手段、形式入手,结合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年龄、性别、体力等因素,以普通人的标准综合判断。综上,在以取得财物为目的而使用暴力的场合,两罪划分的关键是暴力程度,如果虽使用暴力,但其程度未达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则构成;反之,则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