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任何犯罪都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单位毕竟不是和自然人一样有血有肉、可以独立思想和行动的人,它必须通过自然人形成其意志,并通过自然人的活动将该意志转化为现实” ,只能通过作为单位组成人员的自然人来实施,离开了对单位组成人员的自然人的意志和行为的探究,便无从认定。
是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其主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决策机构或直接负责的主管责任人员的故意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故意,对于决策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责任人员而言,其明知是犯罪而仍然集体作出实施的决议,或者由主管人员作出决策;对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言,其主观上明知此类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仍然放任或者希望此类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方面行为,一是单位决策机构或者决策者的决策行为,二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即具体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的执行行为,决策行为是前提,没有决策行为,就无所谓执行行为,执行行为是决策行为的保障,没有执行行为,决策行为将变得毫无意义。二者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的行为。
由于与个人犯罪存在主客观方面的特殊性,在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情况下,在判断单位中自然人实施的行为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时,尤其需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单位自身是不可能实施任何活动的,它只能通过作为组成人员的自然人来实施;其次,单位任何组成人员在单位业务活动中所实施的任何行为,只要是经过了单位领导直接或间接的同意或许可,或者符合单位的业务操作程序的,均应看作是单位自身的行为,因为行为是单位自身意志的体现;最后,在判断某一自然人的行为是否是单位自身的行为时,不能仅仅根据该行为是否经过单位负责人的同意或单位集体的同意,在没有经过单位负责人同意的场合,若是符合单位业务活动的政策、规定或操作习惯时,也应将该行为视为单位自身的行为”
主观方面是行为人有意识、有意志的思维活动,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在有意识、有意志的心理态度支配下外化的事实特征,犯罪主观方面支配着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意图只有通过犯罪行为才能实现,犯罪的客观方面为正确判定犯罪主观方面中的罪过、动机、目的等内容,提供着可靠的客观基础。在故意犯罪尤其是牟利型犯罪中,犯罪非法所得的归宿这一客观表现,反映着“非法占有”这一主观故意。由于“为单位谋取利益是的特定目的,它是区别于打着单位旗号谋取私利的犯罪的实质性特征” ,犯罪所得的归宿,往往是判断还是单位中个人犯罪的重要依据。只有在为本单位谋取利益、犯罪所得归单位的情况下,才可能认定为,相反,即使以单位名义犯罪,但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或由参与者个人私分的,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或自然人。因此,在“以单位名义”犯罪的情况下,“以单位名义”应作实质的理解,只有同时具备“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使用”这两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所以,《解释》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