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个人承包企业的主体资格问题。个人承包企业能否成为上的单位,应以发包单位(必须是符合上单位的特征)在被承包企业中有无资产的投入为标准,发包单位有资产投入的,因被承包企业是发包单位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的结果,是发包单位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表现,并不因采用发包经营方式而改变其资产属性和单位的性质,对于该种个人承包企业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以论处;发包单位没有资产投入的,其实际表现是发包单位仅提供营业执照,按约收取固定的承包费。在这种情况下,因被承包企业的经营资本实际由承包者个人投入,且独立自主经营,主要收益属于承包者个人所有,对于这种承包企业所实施的犯罪,可以个人犯罪论处。